(二) 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 其他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定的。
第九条 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义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 未依法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二)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义务的;
(三) 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 公开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
(七) 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规定的。
第十条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 无法定或规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 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三) 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四) 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五)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 违反规定损害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七) 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十一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 无法定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 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四)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五)未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力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 对属于局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 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四) 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五) 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