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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旅游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旅游局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1日)废止

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旅游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旅〔2010〕298号)


局机关各处、室,省旅游质监所:

  现将《福建省旅游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

  福建省旅游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正常的行政秩序,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工作人员,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局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局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行政管理正常秩序或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或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在接受领导、指导和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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