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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三、通力协作,进一步增强工作合力
  房屋出租管理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的工作,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分解落实工作任务,保障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和新问题,促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规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市新居民事务局受市公安局委托,负责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相关信息的登记管理工作。城建部门要制定和公布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和规范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用人单位等要协助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罚违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行为,确保管理到位。
  四、加强宣传培训,努力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把《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作为贯彻实施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摆到突出位置,贯穿全过程,与具体业务工作同要求、同部署、同考核。将《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宣传纳入普法宣传、平安宣传和综治宣传的重要内容,通过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贴近群众的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特别是物业服务企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屋出租人、房屋承租人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为《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培训,使具体从事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的工作人员深刻领会《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注重相关工作流程,正确掌握工作方法及操作要求,切实提高贯彻执行《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能力,为顺利有效地开展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工作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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