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1号)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居住房屋的出租管理,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建设“和谐嘉兴”,现就贯彻实施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出租房屋是新居民居住的主要场所,目前我市65%以上的新居民居住在出租房内,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明确了建立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的内容、时限、办理途径等事项,规范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以业管人、以房管人、以证管人”的工作精神,从源头上做好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切实规范居住房屋出租登记,进一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我们要从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贯彻实施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顺利贯彻实施。
二、创新方法,不断提高房屋出租管理水平
要根据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规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完善工作措施,进一步规范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的内容、时限、办理途径,以及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台账样式、出租房屋平面图、出租房屋责任书等内容,督促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等落实责任,推进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到位。要根据新形势的发展,创新思路,积极探索实行星级管理、分层次管理、委托管理、契约管理等出租房屋管理的新举措、新方法,总结推广房屋租赁中介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新经验,健全工作机制,提高房屋出租管理的科学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