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1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绍兴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保持优美、整洁的工作、生产、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爱国卫生”,是指单位内部的环境卫生、室内卫生、食品卫生、公共卫生、单位门前卫生、健康教育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四条 单位爱国卫生是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持国家卫生城市荣誉称号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各单位负有搞好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改善本单位卫生面貌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 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管理。有关单位应自觉接受辖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配合当地工作,服从管理。
第六条 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七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单位爱国卫生要求的行为,均有监督的权利,并有权向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举报。
第八条 对爱国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给予表彰。
第九条 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基本标准:
(一)组织机构:建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有领导分管爱国卫生工作,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