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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餐饮消费环节。卫生部门要监督餐饮单位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制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完善的食品添加剂采购及使用登记制度。根据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现榨果蔬汁、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依法查处餐饮消费环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以及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和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5月31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全面部署,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组织对本辖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各环节、各单位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深入排查可能存在的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建立相关档案和台账。督促各类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
  (三)清理整顿阶段(7月1日-9月3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将自查工作情况于9月30日前报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总结巩固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切实巩固整顿成果,进一步健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及时发现、快速追溯等长效监管机制。
  (五)考核评估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市政府于12月份组织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考核。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县(市、区)和部门给予肯定与鼓励,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得不到解决的县(市、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指挥辖区和系统内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责任追究,确保专项整治有声势、有威慑力、有实质性成果。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本级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综合协调组织,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
  (二)保持严打态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11〕20号和浙政办发〔2011〕42号文件规定的“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加强长效机制建设,严格落实各方责任”四个方面要求,制定具体的专项行动方案,严格组织实施。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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