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绍兴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42号)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整顿与规范相结合、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各环节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整顿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秩序,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工作重点
(一)种植养殖环节。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加强奶牛养殖场的管理,加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力度。指导督促种植、养殖企业(场、户)严格执行农业部第176号、193号和1519号公告,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将其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加大对上述公告所列出的禁用药物和物质以及卫生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的检测监测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在畜禽养殖、水产品养殖以及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添加违禁药物和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
(二)生产加工环节。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采购、生产配料、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查验等环节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公告使用食品添加剂,指导督促生产企业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并强化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严厉打击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药物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三)市场流通环节。工商部门要严格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等管理制度。依法查处食品流通环节中无照经营食品添加剂、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和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含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以及在销售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