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日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各县(市)财政部门于次月起每月10日前,将上月调剂金上缴至绍兴市财政局工伤保险基金调剂金专户,并抄告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申请调剂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计划;
(2)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伤保险扩面任务;
(3)严格按规定足额征收工伤保险费用;
(4)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支付规定;
(5)按时足额上缴工伤保险调剂金;
(6)当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出现缺口。
3.市级统筹实施后,对符合申请调剂金使用条件的统筹地实行一定比例的补助,补助比例暂定为缺口资金的30%,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该地当年上缴调剂金额度的2倍。
4.符合调剂金申请条件的县(市),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向市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核准后一个月内下拨。
5.市本级和各县(市)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工伤保险储备金的提取和管理按照《浙江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浙劳社工伤〔2008〕87号)规定执行。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贯彻《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举措。各县(市)政府对本地工伤保险工作负总责,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强化基金征缴,多渠道筹措资金,严格执行基金预算,保障职工工伤医疗所需资金。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二)积极协调。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市财政部门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同做好《
工伤保险条例》贯彻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三)加强考核。市政府将工伤保险工作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每年对工伤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市级统筹目标任务考核完成情况和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伤保险工作质量管理薄弱,完不成当年目标任务,未按规定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实行行政问责。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