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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
(绍政发〔2011〕3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加快推进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做好全市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参保企业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3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认真做好《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科学制订相关配套政策,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二)基本原则及统筹内容
  以“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为原则,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内容为“六个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
  二、具体政策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本单位全部在职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本《意见》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至今仍未处理的,按原规定处理。
  (二)工伤保险费率和基金管理
  全市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一执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3〕222号)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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