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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市政大修、养护工程、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分别报市容市政(城市管理)、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工程开工前,施工工地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地面、车行道路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
  (二)在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收集场所,可以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在临时堆放场,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三)施工工地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四)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五)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理。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设置围挡或者围墙,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配合定期洒水等措施,防止风蚀起尘。
  (六)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工程等施工时采取洒水压尘,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未采取防尘措施的,不得施工。
  (七)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
  (八)在建筑物、构筑物、脚手架以及卸料平台上运送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洒。
  (九)施工工地闲置3个月以上的,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大修、养护工程施工时,除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二)对已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工地时,向地面洒水。
  第十六条 环境敏感区内的拆除工程施工时,除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洒水或者喷淋措施,但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鼓励拆除工程采取机械化等缩短作业时间的拆除方式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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