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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2011)


  市级储备粮综合定额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商务、发展与改革和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共同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为准确掌握粮食市场动态,强化市级储备粮监管,市财政部门每年安排粮食预警、监管专项经费。

  八、储备粮监督检查

  市商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采取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市级储备粮进行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补贴资金、收购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

  市粮油调拨结算中心负责建立市级储备粮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及时、客观地反映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保管状况,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

  市商务、发展与改革、财政和农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承储企业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

  (二)检查市级储备粮收购、轮换及执行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承储企业对市商务、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商务等部门举报。市商务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组织查处。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九、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有关行政机关和农业发展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对市级储备粮监督管理职责,给国家造成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市级储备粮综合定额补贴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的;

  (四)接到举报不及时组织查处的。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商务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储备资格:

  (一)因保管不当,造成市级储备粮变质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库点或调整品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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