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市级储备粮库存品质良好,在轮换收购任务完成后,承储企业在保持一定库存比例的前提下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轮换销售。库存比例界定:以区县和市属承储企业为单位,一般月份库存量不低于储备规模的50%。考虑到稻谷接新供应和轮换的实际需要,8月份稻谷库存量不低于稻谷储备规模的30%,9月份稻谷库存量不低于稻谷储备规模的20%,10月份稻谷库存量不低于稻谷储备规模的10%。在新粮上市收购期间,必须将上年度市级储备粮库存全部轮出。
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轮换销售报告审批制度,承储企业实施储备粮轮换销售活动必须事先书面报告市商务局核准。
为防范市级储备粮轮换风险,承储企业应当在盈利年份从储备粮运作收益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储备粮轮换风险资金,用于以丰补歉。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商务等部门另行制定。
因不可抗力造成市级储备粮运作出现重大亏损的,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负担。
六、储备粮动用
市商务部门要健全粮食安全预警预报制度,制订和完善粮食应急保供实施预案,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本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动用市级储备粮方案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发展与改革、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共同拟定,提出动用的数量、品种和价格等,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务部门组织实施。
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及费用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与承储企业结算。
根据粮食形势和市场供应需求,市政府决定冻结部分市级储备粮库存时,承储企业必须认真落实相关要求,冻结期内因市场行情变化发生的价差盈亏由市财政按规定进行结算。
七、储备粮补贴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商务等部门确认的市级储备粮库存数量以及相关规定拨付财政补贴。
市级储备粮的保管费、利息及轮换价差等费用实行综合定额补贴,承储企业自负盈亏。粮食库存销出后,空库存期间减半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