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有相应职业技能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3年内无违法经营记录;
(六)具有实行储备粮信息化管理的基本条件。
承储企业的具体条件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制定。
市商务部门应当建立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考核机制和年审制度,实行优胜劣汰,不断提高企业储备粮管理水平和运作能力。
三、储备粮收购和确认
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及总体布局方案,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和本市宏观调控的需要协商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市级储备粮由承储企业通过向生产者直接收购、到外地组织采购、通过大中型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或招标采购等方式完成。
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储备粮必须是当年收获的新粮,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质量标准,符合安全保管的水份要求。不得掺杂使假,不得以陈充新、以次充好。
每年储备粮收购(包括轮换收购)任务完成后,由市商务、发展与改革、财政和农发行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对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及所用资金等情况进行核实验收,下达市级储备粮任务完成确认通知。
四、储备粮储存
承储企业储存市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有关业务管理规定。
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承储企业应当积极运用储粮先进技术,努力提高科学储粮水平。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要重视仓库等储粮设施的建设和维修改造,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仓储建设和改造资金的投入,不断优化储粮环境。
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安全和质量负责。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理。如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五、储备粮轮换销售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省市有关粮食调控政策,保证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遵循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和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