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组织做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进一步增强应急监测意识,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组织应急监测队伍,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并及时上报监测数据;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污染特征和自然环境状况,做好应急监测物资、设备的储备和更新;继续强化应急监测培训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应急监测演练,提升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争取应急预警监测工作的主动。
(八)积极开展重金属污染监测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做好重金属污染监测工作。
三、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
(一)不断完善环境质量评价办法。全面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有关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和新颁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要求,做好落实工作;落实在国控地表水监测网中的省界断面建立上下游联合监测、通报制度。
(二)开拓卫星环境遥感监测与应用。推进环境监测天地一体化进程,充分发挥环境遥感技术在国家生态环境状况调查、内陆水体监测、区域环境空气污染监测、沙尘暴监测等方面的作用,提高环境遥感技术业务化运行水平。
(三)探索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根据国家要求,按新的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监测项目开展试点监测,同步推动“监测下乡”工作。
四、加强环境监测监督考核工作
(一)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大检查。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采取国家查省、省查地市、地市查县的做法,力争从根本上解决环境监测数据行政干预的问题,提高监测数据的公信力。
(二)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督考核。加强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应用,强化环境质量管理,做好环境质量半年会商工作。根据国家要求,向地方政府通报突出的环境质量问题和超标的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厂名单,使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形成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加强对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监督检查。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各地要加强对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省厅将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以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四)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工作。各地要努力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减排监测体系,切实发挥减排监测体系在污染减排等重点工作中的作用。省厅将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的检查情况和考核结果通报地方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