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2年甘肃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

  二、组织实施各类环境监测工作

  (一)组织完成全年监测任务。按照“十二五”环境质量监测网开展工作,加强监测网络运行管理;科学制定环境监测方案,确定环境质量监测范围、项目、频次等,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完成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制定的《2012年甘肃省环境监测网监测计划实施方案》。

  (二)组织编制环境状况公报及各类环境监测报告。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本辖区环境状况公报,并在“六·五”世界环境日前发布;组织编制本辖区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及本辖区的全年环境质量概况,以及环境监测周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及年报,并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及时发布环境监测信息。进一步推进地表水和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网上实时发布工作;重点区域、流域环境质量状况通过互联网定期向社会公布;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逐步实时发布空气中各项常规监测指标的小时浓度值,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进一步推动建立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平台;认真做好重大环境监测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工作。

  (四)强化风险评估,提高预警预测水平。充分发挥环境监测数据的作用,加强对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强化环境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根据不同流域的污染特征,适当增加重金属、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充分发挥自动监测的预警监视作用,研究开发预警表征发布平台,准确把握环境安全隐患所在,提高说清潜在环境风险的能力。

  (五)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的要求,做好总量减排监测工作,尤其是“十二五”新增的两项总量控制污染物(氨氮和氮氧化物)监测工作。

  (六)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组织对国控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加强监督性监测质量抽测工作,提高数据的可靠性,为污染源监督管理提供基础数据,推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应用;督促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及时上报自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性监测结果,满足社会公众环境监测信息知情权。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