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处置及运输车辆的执法检查工作;清理辖区内无主建筑垃圾。
第五条 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打击建筑垃圾承运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规划、建设、园林、交通、水务、环保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置和执法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处置手续办理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单位和个人,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拆除工作实施前,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七条 拆迁、建设单位(个人)应持以下资料向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1)拆迁单位(个人)提供地上附着物拆迁面积证明;建设单位(个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规划许可证、地形图、总平面图、剖面图、基础图、桩基图(高层建筑)及相关资料;
(2)市政工程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及相关资料;
(3)《建筑垃圾处置申请表》;
(4)符合规定的运输企业。
第八条 拆迁、建设单位(个人)确定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承运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GPS定位系统及装卸记录仪。
第九条 符合建筑垃圾处置条件要求的,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和准运手续;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不予核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因修缮装饰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按照物业公司或所辖村(居)委会的要求在指定地点存放,外运时由物业公司或所辖村(居)委会向区城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车辆必须加盖铁制密封装置并符合市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后,方可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