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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意见


  五、规范自然保护区内土地权属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等部门要将自然保护区涉及的土地纳入草地和林地保护等有关规划统筹考虑。对自然保护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可采取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等方式妥善解决管理问题。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要将公益林补偿费的发放与同保护区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挂钩,以加强保护区土地管理。依法使用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扩大使用面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

  六、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要研究制定自然保护区工作考核和任期目标管理措施。各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职,严肃查处自然保护区内各类违法行为。市环保局和市监察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检查,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市环保局要参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标准,制定我市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标准,每3年开展1次自然保护区评估,评估结果要向社会公示。

  七、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投入

  市财政局要将国家级、市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纳入预算,并安排专项经费补助市级及区县级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市发展改革委要统筹安排市级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区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管理经费纳入预算,安排专项经费补助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统筹安排区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筹安排部分国家生态类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内的野生动物对周边居民造成损害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给予相应补偿。

  八、增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科技支持

  加强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技术和管理政策等研究。抓紧建立我市自然保护区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做好卫星遥感监测工作。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自然科学普及及平台功能。加强自然保护区科研、管理等专业人员培训。

  九、加强领导和协调

  市环保局要牵头完善全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将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纳入党政“一把手”年度环保实绩考核。市林业局、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推动自然保护区健康发展。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健全管理机构,解决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人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对人为造成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破坏、导致自然保护区被降级或撤销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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