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的调整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及功能分区,更不得随意撤销已经建立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调整要严格时限,严格标准,预先报备,出入平衡。已建自然保护区自批准之日起5年内、已经调整过的保护区自调整之日起5年内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具有国际影响和全球意义的保护区,不得进行调整。确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必须提供国家重大工程立项建设的核准文件;确因国家或市级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对市级及区县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必须提供国家或市级重大工程立项建设的核准文件。调整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及其缓冲区和核心区的范围与面积。同时,要进行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避免对自然保护区的功能产生不利影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要严格按照《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执行。市级和区县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必须经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审查,报环保部备案后,提请市政府审批。
四、加强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建设活动的管理
(一)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监管。不得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建设任何生产设施。按法律规定可以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的项目,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环评审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市级和区县级自然保护区的,环评审批前必须按照《重庆市5类资源开发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中生物多样性评价指南》的要求编制生态影响专题报告,落实保护和维育措施。要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监管以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工作,监督建设单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和恢复治理方案。对于没有完成环评批准文件中规定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任务的地区和建设单位,暂停审批新的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按照“谁开发,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生态补偿机制,督促项目业主承担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产生不利影响的经济责任。
(二)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资源开发的管理。2012年前,完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探矿权与采矿权的排查和违法违规项目的清理;2014年前,完成市级及区县级自然保护区内探矿权与采矿权的排查和违法违规项目的清理。进一步强化对自然保护区内旅游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旅游资源开发方式,防止因过度利用对生物多样性造成压力和破坏。严格控制保护区内旅游接待设施建设,禁止建设休闲度假型产权酒店以及与保护方向不一致的设施和项目。禁止在保护区内引进外来物种,防止入侵生物造成生态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