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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意见
(渝府发〔2011〕11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

  经过多年的建设和管理,我市自然保护区得到了较大发展。截至2010年,我市已经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58个,面积89万公顷,占全市幅员面积的10.82%,初步形成了门类较齐全、分布较合理的自然保护区网络。该网络保护了我市90%以上的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80%以上的生态系统及生物物种多样性,是长江上游和三峡库区绿色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我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但是,我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也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保护区频繁调整,保护区面积逐年缩小,占幅员面积比例比全国平均水平低近4个百分点,部分物种栖息地被蚕食和破坏,生态环境受到的威胁加大;加之我市自然保护区长期存在管理机构不健全、投入资金不足、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刚刚起步等不足,制约了我市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功能的充分发挥,迫切需要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加以高度重视。

  二、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的发展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规划。市环保局要抓紧牵头编制《重庆市自然保护区“十二五”发展规划》,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开展物种资源详查和评估。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该规划落实相关工作。

  (二)积极优化自然保护区建设。要在完善森林生态类型自然保护区布局的同时,将湿地、地质遗迹、珍稀特有物种的保护作为新建自然保护区的重点。要按照自然地理单元和物种的分布特性整合已建自然保护区,通过建立生态廊道来增强自然保护区的联通性。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全市自然保护区范围、界线及功能区划的核查落地工作,重点是核查尚不明确范围及功能区的保护区。在核查工作中,严禁借机缩小自然保护区面积和功能区划。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林业局、市农委等部门以及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落实专项资金和工作责任,并发布全市自然保护区范围、界线及功能区划,牵头绘制全市自然保护区的电子图集。区县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应经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在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报市环保局备案。新建其他类型的保护区域,不得与自然保护区交叉或重叠;对已经交叉重叠的,要从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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