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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新农村气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开展气象科普工作,协助开展防雷减灾工作;
  (六)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气象信息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协助本行政村(社区)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村(社区)区域内气象灾情的收集和报告;
  (三)开展气象科普工作,收集并反馈气象服务需求及建议。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职责:
  (一)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协理员的核准工作,组织气象协理员培训工作和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气象信息员培训工作。
  (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协理员业务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告当地政府,反馈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建立与气象协理员、信息员之间的信息交流渠道,建设气象协理员、信息员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互通。
  (四)市、县(市、区)气象台站应及时向气象协理员、信息员发布气象预警信号等灾害性气象信息。
  (五)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收到本辖区内气象协理员、信息员报告的有效信息后,应予以核实并及时处置。
  第十五条 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气象灾害应急监测队伍,完善农村气象灾害监测体系。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灾害监测设施的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 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镇(街道)要设置气象信息电子显示屏,村(社区)要设置大喇叭、警报器、短信等气象信息传播设备。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针对关键农事季节,大力开发实用性强的农业气象预报业务。各级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和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进行播发或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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