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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新农村气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为强化气象服务的基层保障,南湖区、秀洲区应积极创造条件推进气象主管机构建设。
  第八条 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在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承担本级行政区域内新农村气象服务的业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气象协理员和所辖村(社区)气象信息员的任用初审和管理,初审情况报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核准。
  第十条 气象协理员、信息员任职条件:
  (一)气象协理员可由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关系较为密切的镇(街道)水利农技人员、民政人员、安全员、应急人员等工作人员兼任,且热心气象防灾减灾公益事业,具备相应的履职条件。
  (二)气象信息员可由村(社区)主管安全的人员兼任。
  (三)气象协理员应通过设区的市气象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上岗证。上岗证有效期5年,每年由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年检,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年检者,上岗证自动失效。
  (四)气象信息员应参加气象防灾减灾基础知识培训,具备气象防灾减灾基本常识。
  (五)一般要求年龄在55周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身体素质良好。
  第十一条 气象协理员、信息员审核任用程序:
  (一)符合协理员、信息员任职条件的工作人员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的气象协理员进行初审,对申报的气象信息员进行审核任用,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无法履行工作的,应及时予以变更。
  (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经过初审(变更)的气象协理员名单报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核准。
  第十二条 气象协理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气象信息员管理、考核工作;
  (二)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协助镇(街道)负责人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三)负责本区域内气象灾情的收集和报告,负责特殊天气现象的观测记录和报告;
  (四)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本区域内气象设施的日常维护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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