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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新农村气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新农村气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新农村气象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嘉兴市新农村气象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农村气象服务管理,提高基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最大限度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服务“三农”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新农村气象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农村气象服务是指面向基层开展的健全基层气象组织管理网络、强化气象为农服务水平和提高民众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等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新农村气象服务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市、区)、镇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农村气象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新农村气象服务及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新农村气象服务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镇(街道)新农村气象服务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和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结合政府其他工作作出部署、开展检查、实行考核。各行政村(社区)的新农村气象服务工作由所属镇(街道)负责管理。
  对在新农村气象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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