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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淹没补偿费由各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统一核算,不得交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设的移民安置工程指挥部、协调办公室等临时机构转拨、核算。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拨付和使用农村移民补偿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费、工矿企业及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防护工程费、库底清理费等,须经监督评估机构签证。
  第三十三条 农村移民补偿费主要用于移民生产安置、房屋搬迁、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等,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照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安排使用。
  (一)生产安置方式采取以土安置的,其生产安置费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移民安置项目及其实施进度拨付给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征地补偿补助费满足生产安置所需后所节余的资金应用于本组移民生产开发项目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征地补偿补助费节余资金使用前,须报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生产安置方式采取自谋职业安置的,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签订的协议将生产安置费发放给移民。
  生产安置方式采取一次性补偿安置的,将生产安置费按协议拨付给相关村民小组。
  生产安置方式采取长效实物补偿安置的,由项目法人按签订的相关协议将补偿资金或实物拨(交)付给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及时兑付移民。
  (二)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和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补偿费,由迁出地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分批兑付给移民。
  (三)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费,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和相关协议拨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 城集镇迁建补偿费主要用于城集镇房屋迁建补偿和新址基础设施建设等,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照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安排使用。
  (一)房屋迁建等补偿项目资金,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的安排,按协议兑付资金。
  (二)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照项目资金年度计划,依照与项目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拨付资金。
  第三十五条 工矿企业、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由移民管理机构根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的安排,按移民管理机构与项目权属单位、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拨付。
  第三十六条 防护工程项目资金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照项目资金年度计划,依照与项目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拨付。
  第三十七条 库底清理费用于水库建(构)造物清理、卫生清理、林地清理等项目支出。库底清理费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统一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库底清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勘测规划设计费根据委托协议用于移民安置的勘测规划设计工作;实施管理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监督移民管理机构分级管理使用,主要用于保证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正常运行而发生的开办费、人员经常费和其他管理性费用开支;技术培训费用于提高移民生产技能和实用技术及移民工作人员培训;监督评估费由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管理,用于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由省移民管理机构按监督评估合同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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