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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应于当年11月上旬前编制完成下年度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经监督评估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市州审核。市州应于当年11月下旬前将项目资金年度计划报省有关部门;省有关部门应于当年12月下旬前完成批复。项目资金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如确需调整,须按上述程序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
  工程指挥部、协调办公室等临时机构不得作为移民安置工程项目责任单位。
  工程项目责任单位须依法实行工程项目招标,纪检监察部门、移民监督评估机构全程参与。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对项目招标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项目法人必要时派员参与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接受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和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建设项目的相应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移民安置项目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水库下闸蓄水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库底清理设计要求及相关规程规范,组织进行库底清理。
  第二十九条 移民安置单项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向项目审批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审批机构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工程结算,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责任单位要及时将验收合格的单项工程移交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须及时纳入管理范围。
  第三十条 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期间,市州及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须将各移民户和专业项目的有关信息数据逐一立卷建档,并建立健全移民安置工作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定期逐级上报移民安置工作信息。移民安置工作档案资料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淹没补偿费包括农村移民补偿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费,工矿企业、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防护工程费,库底清理费,其他费用(含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监督评估费等),预备费,有关税费。
  第三十二条 淹没补偿费的财务管理按《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湘财综[2009]30号)执行。淹没补偿费须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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