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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报审的移民安置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编制的内容及深度、精度达到国家、本省现行水库移民法规政策、行业规程规范及经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有关要求;10户以上的移民集中安置点须进行专项设计;专业设施项目处理,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设计,原标准、原规模低于国家相关标准下限的,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标准设计,高于国家相关标准上限的,按国家规定的上限标准设计;国家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有强制性规定的,应予执行。
  移民安置规划的概算应符合以下要求:以相关行业概算编制办法和定额及编制期当地的物价水平为编制依据;按照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政策标准和国家行业规程规范规定的内容及设计深度要求编制造价文件;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能源补贴费、道路补助费、环境保护设施构建费列入淹没补偿费概算;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达到原有生活水平的,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列生产安置措施补助费,并予以补足;主要房屋类型补偿价格以典型设计的工程量和当地建设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所计算的重置价格确定;对户口在库区和工程建设区且在库区和工程建设区以外没有住房、人均住房补偿费未达到25m2砖木结构住房补偿标准的农村移民,按人均25m2砖木结构住房补偿标准计列房屋补偿费。
  第十六条 农村移民搬迁安置主要分为远迁安置和就近安置。远迁安置是指出组且新老住址距离超过3km的安置方式。就近安置是指远迁安置以外的安置方式。
  第十七条 农村移民的生产安置方式应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在经济发达和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移民的技能和意愿,分别采取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偿、长效实物补偿等方式安置。
  (一)对以农业为生的农村移民宜选择以土为主的生产安置方式。选择以土安置的移民,其人均耕地安置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0.7亩。
  (二)对不从事农业生产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的移民,可选择自谋职业方式安置。
  选择自谋职业方式安置的移民,应由本人提交申请,并出具本人专业特长或3年以上从事二三产业经历的证明、城镇房屋产权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等凭证,经迁出地村民委员会审核,并与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生产安置协议书,其生产安置标准原则上按原村民小组人均征地补偿补助费确定。
  (三)主要生产用地被征占的比例低于15%的村民小组,可选择一次性补偿生产安置方式。采取一次性补偿生产安置方式的,由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四)土地资源匮乏,调整或开发农业资源难度大的地区,在充分征求移民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长效实物补偿生产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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