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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以下简称“实物调查细则”)的审查工作,负责管理权限内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查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工作。
  (二)作为监管方与项目法人、有关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淹没补偿费”)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管理淹没补偿费,审批下达移民安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年度计划”)。
  (四)督促项目法人落实淹没补偿费,按审批的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和实施进度及时拨付淹没补偿费,会同有关部门对淹没补偿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与项目法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六)按管理权限主持移民安置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七)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移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和移民干部业务培训。
  (八)负责协调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处理移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助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工作。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的移民安置工作。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按管理权限代表本级人民政府配合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的前期规划设计工作,会同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编制本行政区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负责组织移民安置项目的具体实施,其具体职责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规定。
  第九条 项目法人主要任务
  (一)委托有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实物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
  (二)提请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下达“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以下简称“禁建通告”)。
  (三)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有关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省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四)与省移民管理机构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移民安置规划实施阶段的相关设计工作并委托设计单位派出移民安置现场设计代表(以下简称“现场设计代表”)。
  (六)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实施进度要求,于当年10月上旬,向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下一年度移民安置任务及资金使用计划建议书。
  (七)根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及时足额将淹没补偿费缴入省财政移民资金专户。
  (八)负责申报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用地手续。
  (九)根据需要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
  (十)参与移民安置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配合移民安置实施检查及国家、省有关部门对淹没补偿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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