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实施检查管控,确保烟花爆竹运输安全
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审查,在开具前,要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要充分发挥治安检查站作用,在各治安卡口、临时卡口增派警力,科学调整上卡值勤时间,加强对进出我市的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资质及运输手续的审查,对执勤中发现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依法坚决查处,防止非法烟花爆竹流入我市。各批发企业要加大投入,尽快配备和完善防爆运输车辆,做到对所有零售点提供统一配送,其它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库区,严禁零售商使用违规车辆自行进入经营企业仓库提货,确保烟花爆竹运输安全。
五、加强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确保烟花爆竹燃放安全
要严格执行《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中的“三限”规定,全力营造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社会氛围。即:
限时: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每日22时至次日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除夕当晚燃放时间可至次日2时。
限地: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大型商贸物流场所、集贸市场、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二)建筑施工工地、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及吊车等施工机械;(三)变电站、高压线、煤气站、加油站、木材堆、柴草垛、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货场)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四)山林、苗圃和绿化草坪内;(五)群众集体活动场所及比赛进行中的体育场馆;(六)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燃放的其他区域。
限品种:本市禁止生产、销售、运输、燃放下列有碍公共安全的烟花爆竹:(一)摔炮、拉炮、砸炮,旋转、钻天和多响(含双响)的升空爆竹;(二)手持吐珠类烟花、旋转升空类烟花、玩具枪型烟花及带爆响的地面花;(三)各种规格的组合花、礼花弹;(四)长度超过50毫米,直径超过8毫米的爆竹;(五)掺用氯酸钾、单发装药量超过0.05克的爆竹;(六)掺用氯酸钾的烟花;(七)其他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
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汲取近年来在国内相继发生的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禁止在外檐装修使用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周边燃放烟花爆竹,并要加强安全监管,确保我市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