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当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已办理报建手续;
  3.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已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
  第十一条 施工合同审查备案程序:
  1.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由承包方将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报送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施工合同。
  2.合同管理办公室在收到施工合同草案和完整辅助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提出意见。承发包双方应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送。
  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1.承发包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和履行合同的信用与能力;
  2.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3.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与中标条件一致;
  4.承发包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5.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6.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要求;
  7.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或解除。
  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合同管理办公室应责令改正,或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并于5日内将协议报送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对假冒其他组织或他人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或将合同用于违法活动,或以分包工程名义实为转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 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