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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全面推广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组织指导完善;
  3.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4.推行施工合同签订审查备案制度,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制订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考核指标,组织对申请“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进行考核;
  6.负责协调合同违约损失赔偿事宜;
  7.负责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第四条 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国家工商局、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明确相关协议书和合同专用条款的各项内容。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施工合同,合同条款中必须包含遵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应内容的条款。
  第六条 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发包、专业分包等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双方必须具备各自相应资质(或资格)和履行施工合同的信用与能力。
  第七条 承发包双方应严格对工期、质量和工程价款进行约定。
  1.施工工期及调整处理方法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工期定额及省有关规定确定,明确界定开、竣工日期,并约定开、竣工应办理的手续和签署的文件等。
  2.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明确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和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方法等。
  3.工程价款确定应执行现行计价模式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等内容。
  第八条 发包方应与总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总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可将承包工程的部分专业工程和劳务部分进行分包,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不得与总包合同相抵触,若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九条 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十条 依法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中标通知书下达后方可进行施工合同备案,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未招标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进行施工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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