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
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设备采购、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代建等建设工程合同适用本办法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建委、市工商局为嘉兴市建设工程合同行政管理部门,下设嘉兴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公室,作为施工合同的日常管理机构。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属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