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村卫生室建设标准。村卫生室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或者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的房屋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纳入省、市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应分别不低于80平方米、60平方米,具备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网络等基本条件,实现诊断室、治疗室、处置室、药房和观察室“五室分开”。各县(市)区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四)村卫生室命名方式。村卫生室的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村卫生室。实行农村社区化建设的地区,其卫生室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社区卫生室,并按村卫生室进行管理。
(五)乡村医生配备原则。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省、市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对于乡村医生人员相对富余的地方,鼓励采取竞争上岗等方式,择优选用。根据妇幼卫生工作需要,适当选配女性乡村医生。
四、明确管理职责,规范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和执业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护士参照乡村医生执业类别执业,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程序申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强化县级卫生等部门管理职责。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任务量,将劳务密集型的公共卫生项目主要安排给村卫生室承担。加强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其服务的行政村公示,并将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