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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关于征收2012年度车船税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21号)


关于征收2012年度车船税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京政发〔2011〕77号)及《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京财税〔2011〕2987号)的规定,现将2012年度征收车船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一)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本市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非在本市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本市保险机构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机动车辆。
  三、减、免税车船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五)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公交客运、公路客运的公共交通车辆;
  (六)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七)经国务院批准免征或减征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
  (八)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
  (九)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
  (十)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因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免税的车船。
  对于本市实施交通管理限行措施期间,本市乘用车辆按年减征二个月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款。
  四、申报纳税期限
  本市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2012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凡办理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办理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五、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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