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调控
(一)绩效工资总量为省直驻郑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后确定的津贴补贴加上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即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事业发展、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
(二)对经费来源不同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1.无事业收入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核定。
2.有事业收入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1.3倍以内核定。
3.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1.5倍以内核定。
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2倍以内核定。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因国家和省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在行业中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事业单位,其绩效工资总量可适当高出一定幅度。
(三)绩效工资总量首次核定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适时调整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通过按年度核定省直各部门绩效工资总量,逐步将部门间、行业间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对绩效工资总量高出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较多的单位,限制其绩效工资总量,特别是对依据政府赋予职能收取规费、管理费以及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事业单位,要加大调控力度,限制其过高收入;对绩效工资总量低于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单位,要通过激发其挖掘自身潜力、提高增加事业收入积极性,逐步提高绩效工资水平,使其与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大体相当。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每年根据省直驻郑事业单位上年度绩效工资实施情况,并考虑单位人员数量和结构变化、基本工资调整等因素,调整并核定省直各部门下一年度的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再调整。因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任务、单位成建制撤并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绩效工资总量的,经批准后予以调整。
(五)省直事业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填写《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