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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二)未按规定确定、调整城市绿线以及改变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用途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或者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
  (四)对园林绿化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依法查处的;
  (五)对破坏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投诉、举报未按规定调查处理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代为绿化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其相差规划指标面积按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擅自修剪树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即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及街头绿地、小游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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