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临时占用绿地需要迁移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临时占用绿地时一并提出。
  第三十一条 公园内新建大型游乐设施,应当进行论证。其中必须对公园景观、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对安全技术条件进行评估。
  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损坏公园景观和园林设施。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不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的,由公园管理单位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活动主办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有关规定对国家重点公园、省星级公园严格保护。
  禁止改变公园内独特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的风貌和格局。
  第三十三条 调整已建成的公园绿地内部布局,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不得擅自增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增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公园总体规划。
  调整其他已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后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
  (二)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质,堆放杂物,燃烧物品;
  (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
  (四)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
  (五)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
  (六)盗窃、损毁园林设施;
  (七)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
  第三十五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镇规划区及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实施统一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管理体系。
  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实施挂牌保护。单位管界内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对濒危古树名木应当及时抢救和复壮,保证古树名木的正常生产。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应当按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迁移。迁移过程中应当做好各项防护措施,确保成活。
  第三十六条 禁止擅自移植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移植: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