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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城市广场应当以绿化为主,推行生态化、林荫化,配备必要的健身休闲设施。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的,其绿化面积可以按比例折算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其他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绿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附属绿地,由业主负责养护管理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约定实施养护管理。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园林绿化养护费用由养护管理单位承担。没有养护管理单位或者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的绿地、树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养护管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并对养护管理单位给予技术指导。
  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管理,建立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档案。
  养护管理单位发现树木死亡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应当对死亡树木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委托专业养护单位实施日常养护管理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临时占用绿地申请书、地形图、绿地权属人意见、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等材料。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因特殊需要超过1年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退还并恢复原状。
  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绿化用地临时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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