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的通知
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现将我县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入账而未入账的各项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的收支数额。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 违规收费、罚款、摊派,设立的“小金库”。
2、 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的“小金库”。
3、 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 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 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 以假发票,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 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三、重点检查对象
1、 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 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3、 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4、 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5、 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6、 自查不力,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四、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1、 “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
2、 对被检查出来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依纪追究责任。
3、 对专项治理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4、 对专项治理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付检查,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从严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