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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

宁波市政府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
(甬政发〔2011〕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深化殡葬改革,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殡葬管理条例》以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精神,现就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通过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加快推动我市绿色殡葬发展,树立文明丧葬新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应坚持下列原则:一是面向全民、均等共享原则;二是政府责任、财力保障原则;三是属地管理、扎实推进原则;四是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原则;五是深化改革、文明治丧原则。

  二、惠民殡葬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对象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本地殡仪馆遗体火化的下列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1.具有宁波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2.在甬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本市户籍的学生,驻甬部队现役军人;

  3.与在甬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并在宁波市及各县(市)区公安机关登记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项目

  1.殡仪基本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停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4项。

  2.墓葬基本服务项目。包括入葬本行政区域生态墓地墓位、骨灰存放处格位的建设基本费用。

  3.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免除上述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外,再免费提供骨灰盒1只。

  4.上述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通过确认的殡葬服务单位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在结算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

  (三)申请程序

  1.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实施对象死亡后,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丧事主办者)凭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分别向当地已通过惠民殡葬政策确认的殡仪馆、生态墓地或骨灰存放处等殡葬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宁波市殡仪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和《宁波市入葬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免费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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