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核准及备案的通知
(三府办〔2010〕30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第9号令),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力度,提高项目管理水平,规范项目招标核准及备案程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核准及备案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标投标核准监督与管理
(一)本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发布 国家计委第3号令)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依法必须公开招标。
(二)项目招标方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单位和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未经核准不得开展招标活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得提供公开开标场所。
(三)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方面的每个细项的招标范围(是否招标),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等。依法必须招标、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委托招标与自行招标的范围、标准。
(四)项目单位申报招标方案核准的程序:
1、国家、省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报送规定的材料,经县、市发展改革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省、国家发改委核准。
2、本市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报送规定的材料,也可以单独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