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三府〔2010〕13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日
三亚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
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切实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支出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琼府办〔2010〕49号)和《三亚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三府〔2008〕2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市本级各部门(含部门本级和下属单位,下同)和各镇一般预算安排的支出进度考核。政府基本建设财政资金投资重点项目单位支出进度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一般预算安排的支出进度是指市本级各部门当年年初部门预算安排资金的完成情况和各镇年初预算安排资金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 对一般预算支出进度实行按月通报及按时间节点考核制度。
(一)市级自市人大批复年度财政预算的次月起对各部门一般预算支出进度进行通报,镇级自镇人大批复年度财政预算的次月起对镇级一般预算支出进度进行通报。每月十五日前由市财政局具体通报上月各部门(镇)累计支出进度,并将支出进度情况分别报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部门的市领导以及本部门(镇)。
(二)市财政局在每月通报的基础上,按《三亚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三府〔2008〕248号)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考核,第一考核节点为每年6月30日,目标进度为30%,第二考核节点为9月30日,目标进度为65%,第三考核节点为12月10日,目标进度为80%,第四考核节点为12月30日,目标进度为100%。
(三)市政府根据市财政局上报的各考核时间节点的考核结果,对支出进度缓慢的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在各个考核时间节点,支出进度慢于目标进度10个百分点以内(含10个百分点)的,对该部门(镇)进行通报批评,支出进度慢于目标进度10个百分点以上的,对该部门(镇)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所分管部门中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支出进度慢于目标进度10个百分点以上的,对分管部门的市领导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