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对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土地时,除应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根据国发〔2010〕10号文件规定,对发现并核实竞买人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1、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的;
2、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
3、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
4、开发建设企业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必须严格执行国发〔2010〕10号文件有关规定和上述规定,要及时将发现并核实有违法违约企业的名单、问题和查处结果入网上传到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不执行或弄虚作假的,按有关法规纪律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加强房地产交易秩序监管,对房地产企业虚拟交易、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可采取暂停网上销售,记入信用档案,降低直至取消资质,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等措施。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手炒作、哄抬房价,从事国家和本市禁止流通的房地产转让业务,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调整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工程进度标准。12层以下(含12层)的主体结构封顶后才能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12层以上的要完成主体结构80%的工程进度才能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十三)打击非法预售商品房行为。房地产企业未经批准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允许巧立名目变相销售商品房。对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非法预售商品房的,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对外销售。销售价格超出申报价格的,应再次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商品房项目批准预售许可证后要将项目地点、栋号、房号、价格公布在三亚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上。
(十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房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发布虚假广告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查处和曝光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要列入黑名单,直至取消经营资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五)凡是在我市从事房地产业的经纪人(中介机构)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琼建住房〔2006〕158号)规定持证经营。并必须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备案登记,没有备案登记的房地产业经纪人不得在本市从事房地产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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