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确保保障性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用地应予划拨方式供应。限价商品住房用地可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积极配合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将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保障性住房配套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要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房地产用地,要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对于急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优先使用政府储备用地,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八)切实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市委、市政府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列为我市一号民生工程,2010年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5760套,其中包括经济适用房1500套、双限商品房2800套、公共租赁房300套、旧城改造安置住房800套、农村危房改造360套。今后两年的保障性住房计划:2011年经济适用房2400套、公共租赁房300套、旧城改造安置住房300套;2012年经济适用房1600套、公共租赁房300套、旧城改造安置住房300套。争取在三年内基本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要加强领导,强化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保障职能和调控作用。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服务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把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成优质工程。
强化责任考核,明确责任主体。市政府将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列入重要工作议程,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落实资金、土地、税费等支持政策,抓紧项目开工建设,保证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确保完成任务。市政府对各部门、各单位实行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价部门及其主要领导的主要依据。
五、加强市场监管
(九)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专项整治和整改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对土地储备量大,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限开竣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土地购买资格,限制其新购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加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