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贷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各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认定标准。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和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贷款需求。
(四)财税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五)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对三亚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三亚,限购一套商品住房。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规定。对违法规定购房的,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六)加强规划引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统筹、引导和管控作用。科学合理配置各类土地资源,沿海一线海景和具有特色优势资源的土地应优先安排作为高端度假休闲旅游经营性项目用地,在土地出让阶段就明确项目建设的类型,切实做好开发结构调整工作。严格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划的实施管理,严禁擅自改变土地规划用途,将其他用途的土地用于商品住房开发,或将酒店类项目分割出售、转让。市政府将加快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达到省要求的数量和比例,并及时制定和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切实予以落实。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并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对照合同约定内容提出检查核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