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悬挂和张贴横幅广告的通告
(三府〔2010〕145号)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优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创建国际旅游岛良好旅游城市和文明城市形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建设部《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市范围内悬挂和张贴横幅广告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含面向户外的室内玻璃窗、在建工程)、路灯杆、树木、交通护栏、河道、护坡、围墙及一切公共设施上禁止市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悬挂和张贴各类公益性及商业性横幅广告。
二、凡在本通告发布前已经悬挂和张贴各类公益性及商业性横幅广告的,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天内自行清除完毕。
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组织专项检查执法行动,严查悬挂和张贴横幅广告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对违法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四、全市各机关单位违反规定悬挂和张贴横幅广告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行政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本通告等违反治安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市民发现有违法悬挂和张贴横幅广告违法行为的,可直接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投诉。投诉电话:88595007。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