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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1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南宁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政府办公厅(室)、政府各职能部门(以下统称决策起草部门)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起草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等有关工作进行行政监察。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制度。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包括以下事项:

  (一)政府工作报告;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

  (四)编制和修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总体规划或者专项规划;

  (五)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制定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住房保障、交通管理、食品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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