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首都国际机场出租汽车营业站区范围的通知
(京交运出发〔2011〕330号)
各郊区县交通局、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执法大队、各出租汽车企业,各区(县)个体出租汽车管理站,首都国际机场出租汽车营业站:
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地区出租汽车运营管理,规范运营秩序,为进出首都国际机场的旅客提供良好的出租汽车运输服务,根据《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主管部门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设立东航站区和西航站区出租汽车营业站并划定了站区范围。
(一)东航站区出租汽车营业站设在三号航站区内。
站区范围:三号航站楼主体楼以南,二纬路南侧道牙以北,一经路、二经路西侧道牙以东,三经路、四经路东侧道牙以西的区域。
(二)西航站区出租汽车营业站设在一、二号航站区内。
站区范围:国航地服路口向东经管制区西出口经一号航站楼主体楼、管制区东出口、一号航站楼、二号航站楼连接走廊至二号航站楼连接道路北侧道牙以南,滑行西桥北侧向东经航空桥、航空桥东口、机场西路、首都机场路至二号航站楼主体楼连接道路南侧道牙以北,二号航站楼主体楼以西,机场货运路西侧道牙以东的区域。
二、首都国际机场出租汽车营业站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在相应位置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站区范围平面示意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选派调度员,对出租汽车的营运进行调度和管理。维护营业站秩序,配合运输管理和交通执法等部门做好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管理工作。
三、载客至首都国际机场的出租汽车,应当在航站楼出发层下客,或者按照乘客要求在停车楼内下客。在航站楼出发层下客的出租汽车应在下客后立即驶离。
四、在首都国际机场出租汽车营业站站区范围内候客的出租汽车,应当按序排队、顺序走车并服从调度员的调派,不得在非规定地点长时间停留,不得私自揽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