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预约挂号实行实名制,预约就诊者通过有效身份证明进行实名预约挂号和就诊,预约平台和医院要注意保护预约就诊者的信息和隐私。
(四)预约诊疗服务时,预约人应提供以下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真实性:
1. 预约就诊者的姓名、联系地址和方式;
2. 预约就诊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保卡、军官证、有效护照、港澳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3. 非就诊者预约的,除提供预约者有效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供就诊者的有效身份证明、联系地址和方式。
(五)预约诊疗服务遵循同一预约就诊者同一就诊日同一医院同一专科只能预约1次的原则,预约14日内的诊疗服务。
(六)对预约成功的,统一平台和医院应通知预约就诊者,及时告知预约就诊的相关事项,包括就诊医院、就诊时段、就诊科室、医师职称或专家姓名,就诊应携带的有效身份证明,取消预约的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医院和科室,做好就诊安排。
(七)建立和完善身份识别认证制度,确保预约者顺利就诊。预约就诊者应当持预约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在预约就诊时段,到预约的医院和科室,经分诊人员确认身份后就诊。分诊人员应当按照预约就诊者的预约信息准确分诊,对就诊者身份信息与预约信息不一致的,当次预约作废,分诊人员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引导就诊者重新预约或现场挂号就诊。
(八)医院应按照医院工作制度要求,规范医务人员特别是专家出诊、会诊、休假等的管理。医务人员要按既定的时间出诊,出诊安排一经确定在一周时间内原则上不得无故变动。对可能出现的出诊时间变更情况,要及早安排资历相当的人员做好替诊准备,并提前公告,通知已预约成功的预约就诊者,取得患者的理解,并进行妥善安排。原则上医院不得以医师停诊为由取消已预约的诊疗服务。医师确需停诊时,医院应当安排同一专业同级职称的其他医师出诊。如同一专业没有其他同级别医师的,医院应当及时与预约就诊者协商调整预约时间。要完善激励制约机制,规定医师可以变更出诊时间的比例或最多次数,定期对医师出诊情况进行考评奖惩,形成有利于预约诊疗服务工作开展的氛围。
(九)预约平台和医院应加强实时信息告知服务功能,定期更新门诊诊疗科目信息,通过网站、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告栏等方式公示医师出诊安排,以方便群众预约就诊。对预约成功的,在预约全周期可通过短信、语音电话、门诊窗口、医护工作站等多种方式及时告知预约就诊者信息变化情况,避免因信息告知不及时而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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