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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嘉政发〔201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了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浙政发〔2011〕1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1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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