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产业政策处关于做好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经贸委;各地州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工业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要求,为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和争取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对我区淘汰落后产能的支持力度,现就有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列入“2011年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项目(见附表1),且符合《管理办法》附件1(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范围)中2011年的规定要求;
2、列入“2010年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但未获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见附表2),且符合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范围(见附表3)的规定要求,本次也可申报。
二、申报资料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建设的立项批复文件等(复印件)。
(四)前三年(不含淘汰当年)企业的纳税凭证、电费缴纳清单(复印件)。
(五)补报的2010年项目,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拆除过程录像及图片。
(六)各地财政、经贸管理部门的联合报送文件。
三、申报要求
(一)请各地财政局、经贸委(经委、工业局)按照《通知》和《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做好资料的审核和项目上报工作。
(二)各地财政局对审核确认后的企业基本情况,要按照《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资金管理系统》(下载网址:www.jjrjw.net)要求填写《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表》,并将生成的电子文档与企业资料(分企业装订成册,一式2份),分别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和经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