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为两年。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条 节能审查工作依据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指南(2006)》执行。
节能审查的重点应包括: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及深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能源消费量及能源消费结构是否合理;项目采用的工艺、设备是否先进,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规范;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先进、可行,企业能源计量、统计及管理制度能否满足节能管理要求等。
第十一条 已经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其主要工艺路线、主体设备等建设内容及能源消耗量发生重大变更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工业节能审查机关重新报批变更修改后的节能评估文件,提出节能审查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申请表》(见附件4),由工业节能审查机关组织节能监察机构进行项目节能单项验收或能评后评价,并在节能验收申请表上签署验收意见,确保节能措施、能效指标和节能标准得到落实。
第十三条 各级工业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将节能评估文件及审查意见落实到项目节能设计和施工中, 完善合理用能方案及节能措施。
第十四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利用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工业节能审查机关应当撤销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对节能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应予通报并责令其改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化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
一、评估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
(二)工业类相关标准及规范:设计及管理方面的标准和规范,产品能耗限(定)额标准,设备能效标准。